查看原文
其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0日

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扶持更多人员返乡创业。2018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返乡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形成人员回归、资金回流、项目回迁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完善返乡创业园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返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在创业示范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二)实施农村电商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鼓励开展网上创业。统筹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显著提升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以“农产品上行”为重点,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大力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网络,以供销裕农网、“供销e家”网点延伸为重点,加强供销、邮政等村级综合服务社、三农服务中心建设,引导第三方平台加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推进网络、设施和信息共建共享,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委农工部、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三)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返乡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对有培训意愿的返乡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创业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引导培训机构针对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库;在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师资大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等)(四)优化返乡创业服务。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成立返乡创业导师服务团,组织开展“专家服务返乡创业行动”。搭建返乡创业企业紧缺人才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畅通返乡创业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相关规定的返乡创新创业人员,其返乡创新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建立创业项目库,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者选择创业项目。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政策进村入户行动”。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作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在外人员信息库,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推介活动”,引导和吸引在外务工经商成功人士返乡创业。(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五)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和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被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60万元奖补。开展返乡创业省级优秀示范项目评选,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范围,按规定落实实习实训、就业见习补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实习见习和就业。对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的返乡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支持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就业的投资引导基金,对返乡创业项目予以择优扶持。(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等)(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返乡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原适用17%和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并调整相应农产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前期已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七)加大用地倾斜力度。将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创业。纳入省、市(州)产业用地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八)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林权、大型农机具、厂房、生产大棚、渔船抵押贷款和农业保单、生产订单、仓单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不超过50万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推广“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发生的损失按规定给予代偿。(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等)三、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创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贯彻落实。健全全省返乡创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人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大力宣传返乡创业典型,选树返乡创业明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返乡创业工作,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促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督办考核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夯实统计基础,形成工作合力。省人社厅要适时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通报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文件。

热文推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的通知

湖北省出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出台行动计划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